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函授教学工作职责与任务,实现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化,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进行,不断提高函授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国家教育部《函授教学过程实施要点》(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合格的专门人才,体现函授教育特点,保证培养规格和质量。
第三条 质量是函授教育工作的生命力。函授教学及其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应围绕保证和提高教育质量这一目标来进行。
第四条 函授教师的根本任务是教书育人。教师应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知识水平,为人师表,不断探索函授教学规律,掌握成人学习特点,积极完成函授教学任务。函授教学管理人员,应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思想,热情为函授教学服务,想教学所需,解教学所急,熟练业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教学计划
第五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函授教育和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和组织、管理教学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专业方向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函授教学实际,认真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应对培养目标、学制、教学时间、课程设计、教学环节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和安排。
第六条 制定或修订教学计划的原则是:坚持为基础教育和经济建设服务,按照函授教育规律和成人“在职、业余”的特点,贯彻教改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按需施教的原则,保证基础课,突出主干课,加强实践环节,注重能力培养,以切实保证教学质量,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使毕业生达到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毕业生相当水平。
第七条 各专业三年制专科和大专起点本科教学计划中,每学年安排教学40周;其中集中面授教学不少于28天;三年课程总教学时数不少于2000学时,其中各门课面授及辅导、实验(实习)总学时数应不少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课程总学时数的1/3,主干课程不少于2/5,平时自学每周应不少于20小时。
第八条 课程设置是组织教学工作、实现培养目标的基本依据。开设课程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并本着“确保基础,突出主干,注重技能,适应发展”的原则,保证函授生掌握本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坚持“少而精”、“循序渐进”的原则,既保证国家培养规格要求,又能反映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既能保持课程体系的完整性、系统性,又能体现成人教育的实用性、针对性。大专起点本科课程的设置,还应注意与专科课程的衔接。
第九条 每专业开设的总课程数一般不超过20门,每学期开设课程原则上为2—4门,所设的各门课程均须安排好自学、面授、辅导、实验(实习)、考核等各个教学环节。
第十条 理科实验可作为独立课程开设,也可不单设。实验课教学时间一般应不少于相关理论课面授时间的1/3。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进行,时间以1—3周为宜。
第十一条 大专起点本科各专业均应设置少量限制性选修课及专题讲座。选修课要符合培养规格和专业方向。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时数应根据其地位、作用及函授教学特点,予以合理分配。对主干专业课程,要保证占较大的学时比例。
第十三条 为了维护教学工作的严肃性和教学计划的权威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变动(包括课程、时数、教学环节等)。
第三章 教学大纲
第十四条 教学大纲是依据教学计划用纲要的形式编制的每一学科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编写教材及自学指导书、实施教学的基本依据,是检验教学质量的重要标准。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规范的函授教学大纲。该课程各项教学活动均须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
第十五条 没有国家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统编函授教学大纲的课程,应依据教学计划,参照全日制教学大纲,制订具有成人教育特点的规范的函授教学大纲,并暂付试行。自编函授教学大纲应明确规定本课程的目的任务、主要内容的范围与要求、时间安排、教学进度以及教学上应遵循的原则等。
第四章 教材编选
第十六条 教材是课程之本。编写或选用函授教材,必须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必须遵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原则,订购教材必须遵循“新版优先”的原则,注重教材的思想性、科学性、启发性和适用性,力求适合自学。
第十七条 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教师自编或协同编写函授教材,鼓励为函授教材建设贡献力量。自编或协编教材应经有关学院领导同意,完稿后应组织专家评审,获得通过方可采用。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原则上要求配备自学指导书,主干课程必须配备自学指导书。无自学指导书的课程应由任课教师会同教研室有关人员负责编写。
第五章 教师
第十九条 函授师资队伍的力量和水平如何,直接影响函授教育质量的好坏。函授教师队伍应由热爱函授教育事业,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和教学经验的专、兼职教师组成。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教育部规定的比例确定函授专职教师编制。
第二十条 根据函授教学的特点和要求,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讲师以上任职资格,并对所教课程在全日制已独立主讲过两轮以上。主讲教师只能由本校专、兼职教师担任,其中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者一般应不少于30%。开设专业选修课或专题讲座的教师,必须对该学科的研究领域有较全面、深入的研究或专门系统研修过该课程。辅导、实验(实习)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职称,有一定教学经验。
第二十一条 函授教师实行聘任制,每学期聘任一次,后一学期的教师聘任工作在前一学期进行。对不负责任或教学效果差的函授教师,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以后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函授主讲教师须承担编写《自学指导书》,制定《自学进度表》、面授、指导实验(实习)、命题、评卷及批改作业等任务,对教学全过程负责。主讲教师还应辅导教师的辅导活动实验(实习)教师需承担辅导答疑,协助指导实验(实习)、批改作业等教学任务。
第二十三条 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对函授生严格要求,热情指导,努力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要依照教学安排与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教学环节的任务;要积极钻研业务,探索函授教学规律,努力开展教学研究工作,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四条 学院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函授教师,鼓励他们在函授教育工作中做出成绩。在评定职称、晋级、进修等方面,与全日制老师要一视同仁。老师的讲课酬金按学院有关规定支付。
第六章 自学
第二十五条 自学是函授生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个人学习活动,是主要的教学环节之一。函授生自学应依照教学计划,在课程《自学指导书》的指导下,按教学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阅读辅导材料,做学习笔记,自选练习,完成规定的作业,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
第二十六条 凡主干课程都须配备《自学指导书》,《自学指导书》的内容包括:对教材体系的说明,教学目的、要求、教材内容分析,重点、难点的提示,教学时间安排、练习、思考题以及参考书目等。《自学指导书》应简明扼要,便于函授生自学。
第二十七条 各门课程均须制订《自学进度表》,《自学进度表》按每周不少于20小时安排。各主讲教师应及时把《自学指导书》、《自学进度表》发到学员手中。函授生要据此制定并实行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
第二十八条 函授生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以组织函授自学小组,学习小组应定期开展学习交流、讨论活动,起到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学习效率和及时反馈教学信息的作用。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充分重视函授生的自学工作,要勤于和善于指导函授生自学。应帮助函授生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自学习惯,保证学习进度,完成规定作业。教师在指导自学过程中,应始终注意学习方法的引导和自学能力的培养。
第三十条 教师对函授生的自学情况应有检测手段,除检查作业外,还可采取函授生按期寄交自学情况汇报等措施,对学员的整个自学环节进行定期检查。
第七章 面授
第三十一条 面授是函授教学的重要环节,是主讲教师指导函授生全面掌握教材内容和自学方法的课堂教学活动。函授生均须按规定参加面授活动,并应在面授期间解决自学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面授工作由成教部统一布署,面授通知应对本次面授课程、课堂讲授、实验实习、考试考查等各项教学活动及其他有关事项一并合理安排。无特殊情况面授通知应提前一个月发至函授生手中。
第三十三条 要确保面授教学时数,并根据函授生工作特点安排面授时间。面授教学每天应不少于6小时。各门课程的面授时数均严格按教学计划执行。
第三十四条 认真备课是保证面授质量的关键。教师应明确教学大纲的要求,掌握函授教学的特点,注意了解函授生情况,吃透教材,认真研究教学方法,提前撰写好教案,作好充分准备。平行班的面授,其教学要求、进度和基本内容应当统一,各教师应相互交流,开展集体备课话活动。
第三十五条 教师应根据函授教育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面授教学。面授内容应有侧重;对内容较分散的部分,应加以归纳,揭示其系统性、规律性部分。
第三十六条 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教学大纲规定的重点内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问题,注重培养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八章 辅导答疑
第三十七条 辅导答疑是函授教师帮助函授生解决自学中出现的疑难问题的经常性教学活动。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进行辅导答疑。辅导和答疑可采取集中、个别、书面等不同形式。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充分利用面授的机会,进行面对面辅导。除个别辅导答疑外,可酌情安排辅导课,解决函授生学习中带共同性的问题。学生人数多的专业,只要条件许可,还应积极开展巡回辅导。
第三十九条 教师可根据教材和教学需要,适当编写辅导资料印发给学生。也可针对函授生需要,积极撰文通过教学辅导刊物进行辅导。辅导文章可答疑解惑,可补充阐述教学重点内容,可介绍本学科最新成果,也可结合本课程指导自学方法。还可积极利用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手段进行辅助教学。
第四十条 教师应鼓励函授生随时来信或来电提出自学中的问题,加强信函辅导。教师收到函授生来信,宜在一周内复信解答。
第四十一条 无论何种形式的辅导,都应重在启发,因材施教,力求举一反三。
第九章 作业
第四十二条 作业是帮助、检查函授生自学、巩固和运用知识的重要手段。函授教师都应重视作业的布置与批改。函授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每周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应不少于5小时。
第四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的范围应能覆盖课程的主要内容。作业题应精心编制,既要密切联系教学内容,又要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既能促使函授生勤学多练,较好地掌握基础课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又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四条 作业分为平时练习作业和阶段测验作业。平时练习作业是函授生学完每一章节后须完成的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及时消化、理解、巩固所学内容;测验作业是函授生学完若干章节后须完成的综合性练习,用以帮助学生全面掌握部分内容。平时作业在自学指导书(或函授专用教材)中布置;测验作业每学期布置一、二次,包括面授时的随堂测验。平时作业和测验成绩占结业成绩的30%。
第四十五条 函授生须独立认真地完成作业并按规定及时上交。缓交、旷交作业酌情悟扣分,缺交作业达1/3以上者,作业成绩按零分处理,并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正常结业考试,须补做作业后方可参加补考,补考成绩一律按补字记载入档,抄袭他人作业或请人代做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其成绩不予承认。
第四十六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地批改作业,评定成绩;对作业迟交者要催缴;对作业中发现的共同性问题,教师要通过辅导答疑或面授进行讲解。
第四十七条 建立作业交批登记制度。教师对收交的作业都要登记,其成绩记入作业记分册。对缺交作业不能参加正常考试者,要报成教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成教部要对作业的收交、催缴、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教师未布置作业或布置作业量过少,不按规定批改作业或不批改作业,对缺交作业量过多不应参加考试者知情不报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章 实验实习
第四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有实验的课程必须完成其实验教学任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课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规范和实验要求等应当与全日制相同。
第五十条 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制定的实验教学的实施计划,报成教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一条 为配合理论教学,函授教育的实验应安排在基础理论教学之后。实验课的教学应注重实验方法的指导,加强技能训练,培养学员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对实验课的教学要精心组织,加强管理,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在实验前应先做好准备工作,保证实验课正常进行。实验开始,要向学生讲清实验目的、要求实验原理、操作程序,明确交待实验纪律和注意事项。实验进行中,教师就加强检查,不得擅离现场。
第五十三条 每次实验课不得少于2学时,课后函授生要交实验报告。教师对实验报告要逐一登记、评阅、记载成绩。
第五十四条 实验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函授生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实习内容应密切配合理论教学及函授生工作实际。
第五十五条 实验、实习均要严格考核。凡单独设置的按一门课评定成绩,不单设的课根据教学大纲及其在本课程中的地位与作用规定合适的成绩比例。
第五十六条 对实验、实习课,函授生一般不得请假,如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实验、实习的,原则上跟下一年级一起补课,补时间应不迟于修业期满后一年,其成绩以补考论。
第五十七条 其他实践教学,均参照本章规定,切实予以保证施行。
第十一章 考试考查
第五十八条 课程考试、考查是检验函授生学习情况和教学效果的必要手段,是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凡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或考查)。考试(或考查)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五十九条 命题是考试的中心环节,一定要严密认真;要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应不低于全日制同层次同专业同学科的水平,并应体现成人学习的特点,使函授生的考试(考查)成绩有一个合理的区分度,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六十条 考试(考查)范围应是课程全部教学内容。教师应教育、指导函授生全面、系统地复习,不能缩小复习范围或圈定考试(考查)重点。
第六十一条 每个班级的每门课程的每次考试要同时准备二套水平、题量相当的试题,对同年级不同班级内容不能类同,并在试题上明确标出A、B卷,注明专业、年级、班级。教师命题要规范,一般要求用打印卷,个别手抄卷字迹要清楚(用钢笔)。命题时应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一并准备好。
两套试题由成教部抽取一套用于考试,另一套备作补(缓)考卷。
第六十二条 考试按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试场一般不超过30人。各试场至少要有2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按《监考守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决定提前或延长答卷时间,要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及时处理违纪行为,考试后要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第六十三条 函授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等,方可参加考试(或考查)。凡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违反考试纪律者,均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十四条 主讲教师要严格按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阅试卷。应在五天内(毕业班必须当天)阅完试卷,综合评定该门课总成绩,填写好单科成绩单,并在成绩单上写明实考、缺考、缓考人数,作弊或犯规的要注明“作弊”或“犯规”字样。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
第六十五条 毕业论文的目的是对函授生进行综合性专业训练和科研方法的初步训练,使之具有初步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本科函授学员都要撰写毕业论文。
第六十六条 学院应加强领导,做好毕业论文的指导工作。应成立毕业论文指导小组,其任务是:制订工作计划,选派指导教师,拟定审阅论文选题,检查教师论文评阅工作,审定论文成绩,组织论文答辩等。
第六十七条 毕业论文的指导必须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的教师担任,每位教师指导函授生的人数,文科一般不超过8人,理科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十八条 论文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帮助学员确定论文选题,介绍有关文献资料;引导研究方法;指导论文写作;评定论文成绩等。
第六十九条 教师应当充分注意毕业论文选题和撰写方法的指导。选题要符合培养要求和专业性质,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学员选作,学员的论文题目确定后,一般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十条 学院应至少提前一学期布置毕业论文工作,把论文选题寄发到学员手中,并选派教师向学生讲解撰写毕业论文的方法。应用面授机会组织学生与各自指导老师见面。
第七十一条 毕业论文的基本要求:主题突出,论据充分,论述严密,概念准确,条理清楚,结论正确,文字通顺,卷面整洁,格式规范。毕业论文的字数(正文),文科应不少于4000字,理科和艺术类应不少于3000字。每篇论文都应写出300字以内的论文摘要。
特殊专业允许以毕业设计代替论文,但毕业设计必须独立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应明确规定寄交期限,逾期按缺做处理。
第七十二条 学院对每个年级的毕业论文都应抽取一部分进行答辩,并提前通知函授生作好答辩的准备。
第七十三条 毕业论文的成绩按五级记分制评定,评审者须写出评语。如发现抄袭、代做等作弊现象,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查处。
成教部应建立函授生毕业论文档案。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七十四条 按教学计划开设的课程一经开出,不得擅自停课或增减课时,如确有必要,任课教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停课或增减课时。
第七十五条 面授课表一经排定的课表课时按时上下课,不得随意更改。教师因事外出应以服从函授安排为原则,教师因病因事不能上课,应事先请假。
第七十六条 教师不得任意分班或合班上课。若因教学需要,确需要合班上课,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成教部核准后方可实行。
第七十七条 教师必须按照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但不允许讲述与课程学习无关的,更不允许宣扬有悖于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第七十八条 教师进入教室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言行文明。教师要遵守上课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误课,不拖堂,恰当分配课堂时间。凡诸如擅自停课、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失职,考试成绩逾期不送成教部,旷教,泄露考题,送分改分等等,均按教学事故论处。对各类教学事故的责任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屡犯或情节严重的要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直至必要的行政纪律处分。对各类教学事故,应在责任者的年度考核内有所记载。
第十四章 教学考评
第七十九条 为了不断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应做好函授教学考核评估工作。教学考评应形成制度,考评材料应存入有关档案。
第八十条 教学考评包括教与学两方面。对教师教学工作要着眼于实际教学活动,从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等方面进行考核,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对函授生学习,要通过检查自学、作业、出勤和考试(考查)情况,了解、评价教学效果,督促他们自学。还应定期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十一条 教学考评可采取召开教师、学生或管理人员座谈会,组织专家听课、教师教学小结,面授工作总结,向学员问卷调查,现场调查等方法进行。
第八十二条 学院领导和成教管理人员应深入课堂听课,做到每次面授每门课至少听课一次,应深入教师、函授生中直接了解教学情况,听取意见,对能解决的问题应直接给予解决处理。
第八十三条 成教管理人员对教学考评工作应持科学、认真、慎重的态度,调查研究要深入细致,充分全面,评价必须客观公正。
第八十四条 教师要积极主动地参加教学考核、测评工作。应实事求是地反映情况,填写有关表格。一学期结束时,应对所教课程的教学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八十五条 教师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教学等方面做出成绩,经学院评定后可给予相应表彰奖励。评选和表彰工作由学院或成教部统一部署进行。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由成教部制定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十七条 凡本规程内容跟以往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程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程由成教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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